全县化妆品经营使用主体:
为深入贯彻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切实保障公众用妆安全,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秩序,推动化妆品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强化经营使用环节合规经营,提示如下:
一、严把进货查验关,筑牢产品溯源防线
企业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购进化妆品应如实记录化妆品名称、注册证编号或备案编号、生产批号、使用期限、供货商信息等核心要素。完整留存供货商主体资格证明、产品注册或备案凭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等资料。记录与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全程追溯。
二、严格销售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经营化妆品须明码标价,严禁违规外带顾客开展医美活动。预付式消费应明确告知消费者权利义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条款。
三、严守标签标识红线,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严禁经营无中文标签或标签不合规的化妆品。进口化妆品加贴中文标签的,标签内容须与原标签一致,不得遮盖原标签。标签信息须与注册或备案信息完全一致,不得擅自更改、涂改、遮挡或替换。
四、严控产品质量安全,杜绝违法及变质产品
禁止经营非法添加禁用物质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限用物质的化妆品。建立并执行定期清理制度,发现变质、过期、包装破损、性状改变等问题产品,应立即下架、专区存放,并按规范处理,如实记录。
五、规范宣传广告行为,严禁暗示医疗功效
化妆品广告及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不得虚假、夸大功效或误导消费者。普通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化妆品功效,特殊化妆品不得超范围宣传。网络宣传(含直播、短视频、社交电商等)同样适用上述要求。
六、落实储运卫生要求,防范交叉污染风险
严格按照标签标示条件储存化妆品,保持经营场所、仓库及展示区环境整洁。接触化妆品的器具、设备应清洁卫生,定期消毒,防止交叉污染和二次污染。
七、加强培训与制度建设,提升全员合规能力
企业负责人为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法规及业务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健全并有效运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过期产品处置、不良反应监测、不合格产品召回等管理制度。
八、主动监测不良反应,妥善化解消费纠纷
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发现不良反应及时向监测机构和监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调查处置。对消费者投诉应积极回应、依法处置、妥善化解,不得推诿、拖延或掩盖。
各经营使用主体应自收到本提示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自查自纠,对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留存记录。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公开曝光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情节严重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特此提示。
青神县质量强县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