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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新《动物防疫法》 |
| ——动物防疫体系构架 |
作者:畜牧局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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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已于今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总体而言,新法在旧法的基础上有一定的更新和完善,基本解决了过去动物防疫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建立健全防疫工作体系,完备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动物防疫长效保障机制,提供了强势的法律支撑。为使动物防疫工作切实有效地覆盖到具体的个体,从根本源头上杜绝疫病的发生,阻隔其传播,就必然要求有一支技术精湛,责、权、利明晰,保障有力的防疫队伍。就此而论,组织机构的搭建是稳定队伍,明确各自权限的初始环节,也只有将组织结构按统一的标准,运作科学化、构架规范化,才可能发挥其最大的社会效益。 长期以来,畜牧兽医体制极其紊乱,内部职能交叉重叠;责、权、利不清,公益性与经营性混淆不明,其工作人员既当“运动员”又任“裁判员”,弱化了《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人们心中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往往使基层执法工作陷于尴尬境地,再则对乡镇畜牧兽医站没有正确定性、定位,更无国家财力支持,人心涣散,机构瘫痪也就不可避免了。 近年来,动物疫病频发流行,为大众所诟病。也暴露出防疫组织结构设置的弊端,动物公众卫生安全的潜在威胁引发了中央决策层的关注与谋划。2005年国务院就兽医体制改革提出了若干指导性意见,围绕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这一核心工作来整合配置机构人员。省、市、县设立负责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的执法机构——动物卫生机构。和以提供技术保障和依托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归口于各级兽医主管部门管理。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就各级部门和机构的职责以法律形式给予了明确与固定,形成了权责明朗,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整体协作的动物防疫体系,增强了疫病防控的能力和处置突发动物疫情的灵动性。 县级以上设立的畜牧兽医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主管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动物防疫的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制定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根据疫病情况发出疫情预警;制定强制免疫计划,负责行政许可项目的认定与颁证;对重大动物疫病按步骤程序处置等。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依法实施辖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的情况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违反动物卫生法律及规范行文件的行为,并进行处理或处罚。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负责实施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提出重大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培训、科普宣传,承担动物产品安全相关技术检测工作。 新《动物防疫法》在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中对乡镇动物防疫体系的组织建设也作了规定。表述为“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此法条确立了乡镇畜牧兽医站的法律性质,即为县级畜牧兽医局的派出机构,修订了以往多头领导,几不管的局面,以人、财、物三个层面统一归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理顺了隶属关系,且主要承担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 新《动物防疫法》规定要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这是对我国现阶段养殖现状的应对方案。在我国农村养殖业尚以散养、小规模为主,动物疫病的多变性与突发性使防疫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非常繁重,没有足够的技术人员很难将防控措施落实,将部分强制免疫、消毒和疫情观察报告由村级防疫员来承担,也是对这一缺陷的弥补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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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畜牧局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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