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
《青神县摩托车(含电瓶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第十五届20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青神县摩托车(含电瓶车)交通安全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摩托车交通事故,防范和打击以驾驶摩托车(含电瓶车)实施抢夺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摩托车管理工作的通知》(眉府办函〔2008〕118号)文件要求,结合青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摩托车(含电瓶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行政管理责任追究制度。采取“三级管理”模式,即县政府(一级)统一领导;县级各相关部门、乡(镇)政府(二级)依法监管;村(居)委会(社区)、企业、建筑工地等车籍单位和摩托车聚集场所(三级)全面负责。
第二章 一级管理职责
第三条 县政府根据摩托车(含电瓶车)安全管理的需要,及时组织制定、实施摩托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布置、监督和检查本辖区摩托车(含电瓶车)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摩托车(含电瓶车)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由县经委、县交通局、县建设环保国土资源局、县工商局、县商务局、县安监局、县公安交警大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摩托车(含电瓶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公安交警大队,统筹协调本辖区摩托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日常工作。
第五条 县财政安排摩托车专项整治及相关工作经费,对在摩托车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 二级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公安交警大队职责: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严厉打击本辖区路面摩托车(含电瓶车)无牌无证、违法载人、不戴安全头盔、超速等违法行为,适时开展集中整治,保持摩托车安全管理严管态势。
(二)采取“疏”、“堵”并举,紧抓“堵”的措施不放松的治理策略,整合公安交警、巡警、派出所等多个警种力量开展综合整治。
(三)严把摩托车(含电瓶车)入户、检验和摩托车驾驶证办理关,提供“一站式”、“绿色通道”等便民服务,同时积极探索“车管业务前移”,完善摩托车(含电瓶车)销售网络合作机制,切实抓好摩托车交通安全源头管理。
(四)充分发挥指导作用,全面推广“德恩模式”。积极指导辖区规模以上企业、建筑工地、商场、乡(镇)交通安全协会成立组织、建立台帐、完善制度,逐步形成齐抓共管摩托车(含电瓶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局面。
(五)加强与教育、广电、新闻中心等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开展“五进”(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增强全民摩托车(含电瓶车)交通安全知识。
第七条 县经委职责:
(一)在辖区内规模以上企业全面推广“德恩模式”。
(二)引导辖区内有条件的非规模以上企业规范摩托车(含电瓶车)安全管理。
第八条 县交通局职责:
(一)完善农村客运体系建设,扶持农村客运事业的发展,切实解决农民出行难的问题。
(二)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完善农村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标牌的规划、建设、维护。
(三)严厉打击二、三轮摩托车违法载客行为。
(四)强化摩托车(含电瓶车)维修行业的质量监管。
第九条 县建设环保国土资源局职责:
(一)在建筑工地、施工队伍中全面推广“德恩模式”。
(二)把摩托车(含电瓶车)牌证办理率和摩托车事故率作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的重要内容进行完善和落实。
第十条 县工商局职责:
(一)督促辖区内摩托车经销企业全部建立摩托车(含电瓶车)购车登记台帐按月抄报县交警大队备案。
(二)强化摩托车(含电瓶车)经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市场准入主体资格监管。
(三)协助有关部门每年开展2次(4月、9月)摩托车专项整治。
第十一条 县商务局管理职责:
(一)在大型超市、商场中全面推广“德恩模式”。
(二)把摩托车(含电瓶车)牌证办理率和摩托车事故率作为监督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开展工作。
(三)建立日常进出检查制度,做到违法不进场、违法不出场。
第十二条 县安监局职责:
(一)做好摩托车(含电瓶车)交通安全综合监管工作,督促、协调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对县级各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贯彻执行摩托车(含电瓶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开展检查、考核,对不履行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县政府。
(二)加强与公安交警、民政部门配合指导“交通安全协会”健康发展,促进摩托车(含电瓶车)规范化管理工作社会化。
(三)将企业员工交通安全纳入企业的安全生产考核,督促有条件的企业为员工配发统一制式的安全头盔,把摩托车管理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抓落实。
第十四条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
强化对摩托车(含电瓶车)的质量技术标准监管。
第十五条 乡(镇)政府职责:
(一)不断完善农村摩托车(含电瓶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发挥对基层的管控优势,确定交通安全联络员,指导村、组建立摩托车自治管理组织,将摩托车(含电瓶车)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制订并落实摩托车(含电瓶车)管理责任制度。
(二)要在本辖区选取1至2个摩托车(含电瓶车)管理任务重、压力大的村成立以强化摩托车(含电瓶车)安全管理为目的的“交通安全协会”。以乡镇综合治理办公室为主体搭建乡镇、村“交通安全协会”机构,公安交警大队协助“交通安全协会”建立会员管理、台帐收集、奖惩办法等自治制度和章程,不断完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长效机制。
(三)各乡(镇)政府要保障“交通安全协会”日常工作经费,并逐年加大投入力度。“交通安全协会”试点成熟后逐步向全县推广。
第四章 三级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村(居)委会(社区)管理职责:
组织成立“交通安全协会”,开展摩托车(含电瓶车)台帐建立、交通事故预防、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法律法规咨询、摩托车(含电瓶车)业务代办等工作。
第十七条 企业、建筑工地、商场等车籍单位和摩托车(含电瓶车)聚集场所管理职责:
(一)参照“德恩模式”建立符合各自行业实际的摩托车(含电瓶车)安全管理规定和责任制,执行内部管理规定、定期学习制度和奖惩制度,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把责任制度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
(二)定期会同交警、安监部门开展对辖区内摩托车(含电瓶车)安全检查,对不符合管理规定的责任人进行严格处理。
(三)在公安交警的指导下不断完善内部摩托车(含电瓶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台帐,以共建促自建,将摩托车(含电瓶车)交通安全与职工奖惩挂钩,提高自身摩托车(含电瓶车)安全管理能力。
第五章 目标考核及责任
第十八条 各乡(镇)政府、县级各部门将摩托车(含电瓶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总体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凡具有摩托车(含电瓶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及村(社区)及其有关人员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导致重特大摩托车(含电瓶车)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按照《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川府令[2004]179号)等以予以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凡因管理措施不落实,发生重特大摩托车(含电瓶车)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一律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其责任人评优、评先晋级资格。
第二十一条 企业、建筑工地、商场等车籍单位和摩托车(含电瓶车)聚集场所的摩托车(含电瓶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公安交警大队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意查阅:青神县摩托车(含电瓶车)交通安全管理相关材料:
◆在全县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暨摩托车安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从五个方面抓好我县摩托管理
◆警企共建 强化摩托车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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