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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拔第四批“眉山市有突出贡献的拔尖人才”公 告
       为培养和聚集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根据《眉山市有突出贡献的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眉委〔2005〕34号)有关规定,决定开展第四批“眉山市有突出贡献的拔尖人才”选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拔范围
        在眉山行政区域内工作三年以上,为实现“四个大变样”、推进“四大目标”、“掀起六大高潮”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含社工人才)、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优秀专家、在管理期内的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不参加选拔。
二、选拔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形象,为眉山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可作为推荐对象:
      (一)在自然科学技术研究上有创造性成果,在近5年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的主研人员。在近3年获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第一、二、三主研人员或三等奖的第一、二主研人员;或获眉山市科技进步一等奖项目的第一主研人员;或获一项以上眉山市“金桥工程”项目一等奖的第一主研人员;或获一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并实施运用且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第一主研人员。
      (二)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对全市社会事业的进步发挥重要促进作用,在近3年学术论文或专著获省(部)级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一项或三等奖二项以上;省主管部门优秀成果一等奖;或获眉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三)在技术研发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主持解决国家、省、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重大技术引进项目中的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四)在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工作中,成绩突出,对提高本专业技术水平作出了重要贡献,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市内外有较大影响者。
      (五)从事教育、卫生、新闻、文化、艺术、体育及其它专业技术工作,成绩卓著,在市内外同行中有较高声誉者。其中:教育方面,必须在教育、教学理论或方法上有所创新和建树,在省以上骨干教师、优秀教师及省特级教师中推荐;卫生方面,必须在医德高尚、技术精湛、疗效突出或成效突出,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优秀卫生工作者中推荐;文化方面,必须在省内同行及人民群众中享有盛名,是某一重点学科、艺术门类的奠基人或带头人,且有文学艺术类专著在国家出版社公开出版,或个人获得中宣部、全国文联、文化部、广电总局及直属专业学会、协会授予的二等奖以上,或省委宣传部、省文联、省文化厅、省广电总局及直属专业艺术家协会授予的一等奖或市东坡文艺奖一等奖的优秀人才中推荐;体育方面,必须在近5年来向省以上专业运动队输送运动员4名以上,且所输送的运动员在全运会上获得前三名或全国单项比赛中获得金牌(不含系统、行业举办的)或亚运会和亚委会组织的锦标赛、世界杯赛前三名或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比赛前六名的主要教练员(含主要启蒙教练员)或在省运动会上所负责项目获金牌5枚或总分120分以上的教练员中推荐;做出与上述人员类似突出贡献的或达到类似专业技术水平的计算机、电子信息、生物工程、环保、新材料等其它专业技术领域人才。
      (六)所领导管理的单位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的管理水平,有一套已被推广采用、具有较高价值的现代管理理念和措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七)在生产和服务领域中,业务精湛,推动了生产发展或提供了优质服务,带动培养了大批技能人才和优秀人才者。
     (八)长期在贫困地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对促进当地经济建设、科技、文教、卫生事业进步或其它社会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在市内外同行中有较大影响的优秀人才。
     (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优秀人才:
       1.从事种植、养殖、工程技术、运输和经营管理、财会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行业大户或某一方面的土专家、田秀才,在技术推广和技术应用上起带头、示范作用,经济效益显著,在市内有较高声誉;
        2.在乡(镇)村企业、私营企业、民办科技服务机构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成绩显著,在市内有较高声誉;
        3.从事的专业工作有发明创造或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其成果得到区县以上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运用、推广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4.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依靠个人技术组建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市场或创办、领办经济实体,安置农村富余劳动力,带动、帮助周围群众脱贫致富,起到带动辐射作用,其产业规模、经济效益、科技含量在全市具有领先水平,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在群众中有较高声誉,获得市以上单项表彰或省以上“百强协会”的负责人。
三、申报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10年3月15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四、推荐方式
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归口推荐。其中,区县所属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农村候选人由各区县委组织部推荐;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候选人的推荐工作;高校候选人由市教育局推荐;市属以上企业技能人才候选人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推荐。
群众或个人可向有关区县、主管部门推荐候选人或自荐。
五、有关事宜
      (一)本次选拔将采取评委投票和公众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拔过程接受群众监督。
     (二)参选者可从党政网中共眉山市委组织部主页(http://10.17.2.9)“人才工作”栏目下载或到区县委组织部、市级相关部门领取《推荐表》。
       (三)推荐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申报成果无权属纠纷。
       (四)“市评选办”(设在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科)地址:眉山市政中心主楼西6—3。联系电话:38168502。
                          本公告由“市评选办”负责解释。
                                              第四批“眉山市有突出贡献的拔尖人才”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2月3日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10-02-04 | 点击数: